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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忽视程序容易招来贸易风险!

風过无痕

用户ID:lcb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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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无单放货进出口公司起诉要求赔偿

  某进出口公司委托某货代公司办理一批货物的出口运输事宜。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办理了报关、商检、熏蒸等货代业务,并以自己名义委托某货运公司出运,货运公司出具了提单。货代公司将提单交进出口公司的贸易买家,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一份货物收据交进出口公司向银行办理结汇。以后进出口公司因结汇不成,又获悉货物已被贸易买家提走而向海事法院起诉货代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在案件的审理中,进出口公司为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向法院提交了已办理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提供贸易买家未支付货款的申明书和所谓核销是借用其它三票案外货款核销的银行结汇水单用以证明涉案货物的货款实际并未收到。

  出具证据自相矛盾索赔诉求被驳回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收回涉案货物的货款,并向国家税务局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进出口公司没有实际损失。进出口公司虽然提供贸易买家未向其支付涉案货款的"申明书",但因贸易买家是涉案货物的买方和付款义务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作未付款的申明效力低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涉案货款已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收汇核销,在外汇管理局未作出撤销收汇核销行为的情况下,核销事实仍依法有效,因此对进出口公司提供的其声称借用涉案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三票案外货款的证据不予认定。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图一时便利进出口公司吃了"哑巴亏"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无单放货的事实已经查清,但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是其出具的已被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表明其已经收回涉案货物的货款,并办理了出口退税手续,因此实际损失并不存在。

  出口收汇核销是国家为管理外汇而建立的专项制度,外汇管理局通过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外汇收回国内而对企业收汇进行管理。外贸出口企业在相关货物出口收汇后,必须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同时,国家为鼓励出口,采取出口退税政策,外贸企业凭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出口单位首先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在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在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成交总价的、计算机打印的、贴有防伪标签的、盖有"验讫章"的报关单交出口单位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出口单位只有凭上述的外汇核销单、报关单和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才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由此可见,出口单位要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必须收回出口货物的全部货款。但是,国家为敦促企业及时收汇,对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规定了时间限制。一些出口企业,为及时办理收汇核销获得出口退税,在本合同未能收汇的情况下,有时将他合同项下收回的货款予以冲抵。而这样一来一旦遇到贸易或运输纠纷,便会带来麻烦。

  因为,当事人为了证明损失的构成---出口货物的确切价值,其除了要提供自己制作的装箱单、发票外,还必须提供经海关签章确认已经装船出运的货物的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而已经核销的外汇核销单便显示了货款已经收到的事实,此时若要证明该货款非应当核销的货款又将面临证据审查的风险。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正是因为提供了已经核销的外汇核销单,法院才据以认定涉案货物的货款已经收回,进出口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而被判决败诉。虽然,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说明其并没有收回货款,只是以其他业务的款项冲抵涉案货物的款项,试图通过其他相关材料来证明其并没有收回货款,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要大于一般间接证据。从证据的效力来看,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其证明力要大于当事人从第三方所取得的一般证据的效力。

  同时,上述核销操作流程证明出口企业在向银行申报和核销的过程中是承认收到涉案货款的。一般如不能提供外汇管理局撤销外汇核销的决定和当事人向税务局补交税款的证据或其它足以否定和推翻货款已经收到的事实的证据的(这一证明责任将是非常严格的),法院均可以认为收汇核销行为是有效的,当事人不存在收汇不能的损失。这是广大进出口企业在今后的贸易中均应注意的问题。
这家伙很聪明 什么都没留下
发表时间:2006-10-11 10: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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